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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佶丽:全面提升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

时间:2020/6/1 16:32:37|点击数:

  2020年1月19日至21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时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认真贯彻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提升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确保边疆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是社会结构中重要的基本单元,做好云南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关键是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党的领导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政治领导,落实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权和领导力,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边疆民族地区落地生根。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作用,建立纵向到底的社区治理制度

  云南省少数民族种类众多,全省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有2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533.7万人,占总人口的33.37%,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000万的3个省(区)之一。以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南,努力做好云南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不断丰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与内涵,是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地区繁荣稳定的重要举措。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是社会结构中纵向到底的最基本单元,提升社区自我治理能力是建立党的领导制度的关键。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作用。乡镇党委和街道办事处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理顺与村“两委”(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和社区“三委”(社区党总支、党支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关系,努力克服基层党、政组织机构建设相对滞后,社会治理机制、法规和政策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规范对“两委”授权事务的范围和责任,由直接管理向指导、监督转变;减少对“两委”过多的行政干预,简政放权,帮助“两委”搞好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不断提升社区自我治理能力。社区治理重点在基层,要在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城市社区)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政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党的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提升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建立纵向到底的社区治理制度。

  二、多方参与,横向到边,合力推进社区治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联系群众、团结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将党的领导横向到边,一方面要不断提升居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让所有人都有共同治理的意识。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机制和渠道是创新社区治理体系的重点,只有不断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增强社区居民自治能力,才能形成多元化社会治理格局。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城乡社区居民社会参与意识还不强,政府主管部门要通过宣传、教育以及示范引导,培养和提升公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断扩大居民的参与面。另一方面要积极有序地引导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和项目设计的各个方面。不断提升社区服务供给与居民实际需求的有效对接,培养村民主动、积极、健康的社会参与意识,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重视村寨民间社团组织的创建和发展,鼓励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经济共同体发挥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提供多种途径收集和倾听群众的诉求,并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和反馈。搭建好社会治理综合平台,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收集信息资源,开展以社会治理为主题的信息整合汇集和交流传播。

  三、重视建立基层社会组织,让基层管理工作不留空白

  推进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把党建统领嵌入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着力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根据社区实际和居民的要求,指导社区组织的建立。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广泛吸引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和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增强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责任感,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共建和谐社区。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发挥其在乡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

  要不断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严格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规范服务程序,支持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慈善公益等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健全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社区居民联动机制。整合社区力量,共同做好关爱社区、邻里互助、尊老扶幼、扶贫济困等社会服务工作。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公益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让基层社区管理工作不留空白。

  四、加快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治理的创新

  基层是社会治理的深厚基础和重要支撑,治国安邦重在基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创新民族地区乡村社区治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城乡社会安定有序的现实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党的领导制度,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用新发展理念破除老观念,用高质量发展开创新局面。基层党组织是党和政府实施社区治理工作的关键,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在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民族地区治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确保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要认真指导加快新型社会组织的建立,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支持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社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慈善公益等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公益互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质量。实现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带动、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健全社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社区居民联动机制。整合社区力量,共同做好关爱社区、邻里互助、尊老扶幼、扶贫济困等社会服务工作。

  五、发挥“新乡约”和民族习惯法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民族习惯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积累起来的、调节民族内部社会关系、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是民族文化、民族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民族地区通常将本民族习惯、“乡规民约”和“新乡约”刻于石碑,立在村中显眼位置,以便于村民阅读和遵行。这些规约在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乡村和谐等方面,均有着积极作用。政府的民族、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新乡约”和民族习惯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其对城乡社区各方面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作者系云南会社会科学院 民族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朱佶丽)

来源/作者:云南学习平台 责任编辑: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