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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辉:发挥人大立法职能强化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

时间:2020/3/2 17:02:31|点击数:

  当前,阻击新冠肺炎疫情已进入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疫情防控中急需的法治需求?如何为依法战疫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立法支撑?如何为政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如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如何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强大合力?这些问题,都是摆在各级人大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为落实疫情防控决策提供法治支撑

  疫情发生后,从中央到地方,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要求抓紧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及时作出有关决定,以有利于强化责任落实,以法治方式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要突出管用有效,重点规范本地当前疫情中政府相关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要坚持聚焦重点,抓防控和抓救治并举,积极为当前疫情防控中道口筛查、社区管控、医疗救治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法治支撑。

  二、立法支持政府采取临时应急管理措施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发挥立法职能,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疫情防控提供及时、有效的法治保障。要贯彻依法防控的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为立法目的,以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彰显其法律性质。要主动适应疫情防控不同层面的法治需求,借鉴以往的成熟有效做法,在特殊时期作出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要依法明确各类工作主体的防控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国家乃至全社会最重要的一项工作,疫情防控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既涉及对相关人员的排查和隔离、相关物资应急保障,还涉及其他社会管理诸多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形成合力提供法律依据,要进一步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法治保障,促进全社会依法、科学、高效、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完善疫情报告制度强化疫情信息公开

  营造众志成城的抗疫氛围,离不开疫情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要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到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迅速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解读疫情情况。要严格规定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益宣传和健康宣教,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要依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的虚假信息。

  五、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功能

  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自觉发挥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群众理解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增强群众法治意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疫情防控相关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妨碍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六、明确疫情防控管理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立法的程序、以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作出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疫情防控管理的行为,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不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隐瞒病情等,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未落实疫情报告、信息公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对于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依法处置;对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或者有恶意传播疾病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造谣传谣,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曾庆辉: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编审)

来源/作者:《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