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26 9:51:01|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精神,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出版资助项目”)。根据《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资助项目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资助出版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优秀学术著作。
第三条 出版资助项目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以质为先、适当补助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资助、宁缺毋滥的机制予以立项资助。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负责出版资助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出版资助项目经费列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列入省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不断增加。项目经费的预算、财务管理依法接受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条 出版资助项目主要面向全省和驻滇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及社科研究机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为“良好”以上或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为“优秀”以上的研究成果申请出版资助项目时,给予一定的立项资助倾斜。鼓励支持中青年和少数民族作者的优秀学术著作出版。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出版资助项目资助的范围包括:
1.云南学者立足世情国情党情省情,瞄准重大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提出具有国内、省内领先水平的学术著作,对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具体有:
(1)研究和阐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著作。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著作。
(3)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
(4)具有我省地方特色或成为我省优长学科及冷门绝学研究的著作。
(5)对新时代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具有前瞻性、全局性、针对性科学对策的著作。
2.云南历史上已故著名学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确有出版、再版价值的遗著。
3.省外、国外知名专家学者,以云南问题为研究对象,成果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成效的著作。
4.省委宣传部直接组织研究和撰写的学术著作。
第七条 受资助著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学术观点正确,研究方法科学;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学术水平,较强学术引领力和社会影响力,展现云南较好的学术形象;基础理论研究成果,须立足学科领域和学术前沿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较高的学术思想价值;应用研究成果,须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现实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符合学术规范,学风严谨、文风朴实。
第八条 出版资助项目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等。博士论文、博士后研究报告,须在通过答辩3年以上并经过较大修改方可申报。已出版著作的修订本,在研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各类项目研究成果不能申报。辞书类、教材类、资料类、普及类、翻译类、传记类、软件类、音(像)制品类、论文汇编类、文学作品类以及已获财政资金全额资助出版的著作,不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出版资助项目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所有者,合著署名不得超过2人,且只能以第一作者申请;申请资助已故学者遗著出版或再版,可由学者的继承人或有关学术机构提出。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著作出版资助。
2.申请人已完成全部书稿,书稿符合出版“齐、清、定”要求且尚未付印的中文书稿,并保证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有抄袭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承诺文责自负。
3.申请人出版书稿时经费确有困难。
第十条 申报书稿涉及政治、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的,申报前须送有关部门审查并取得同意公开出版证明后,方可申报出版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弘扬严谨、求实、创新、诚信的优良学风,自觉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规定。凡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违规违纪等行为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并取消参评资格,获立项的作撤销项目处理,已拨经费由出版单位按原渠道退回或由受资助人赔偿,受资助人5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人根据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书、完整书稿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推荐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社科工作办。
第十三条 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省社科工作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和申报书稿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匿名评审,每本申报书稿原则上由3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职称(职务)的专家评审,专家按学科就近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四条 受聘评审专家不能是申报书稿的申请人或参与者,原则上不应与申请人是同一单位;受聘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是近亲属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受聘评审专家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并签订《承诺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未公开、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认真全面审读书稿、综合审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重点审议书稿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水平,实事求是提出并填写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必须有具体评析,指出书稿在同类专业著作中的研究水平,是否有新的发现和创见,是否同意推荐资助出版等。
第十六条 省社科工作办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提出拟资助出版著作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出版著作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科工作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省社科工作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社科工作办将拟资助出版著作名单及资助金额报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项资助出版的著作名单和资助金额,省社科工作办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受资助人及责任单位。受资助人须在收到通知后20日内选定出版社。
第十九条 省社科工作办、受资助人和出版社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三方出版合同,受资助人督促出版社在规定时限内开具发票并提交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工作办按程序报批立项后,将资助经费直接划拨至相应出版社。
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资助的著作须在1年内出版,如需延期出版的,须提交理由充分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出版或未提交延期申请的,作终止项目处理,已拨经费由出版单位按原渠道退回或由受资助人赔偿,受资助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著作出版时,须在出版的著作扉页上标注“本书受到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资助”字样。著作出版后,须向省社科工作办提交30套成书及1000字左右的著作内容简介(含电子版)。
第五章 其他及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有违反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省社科工作办
2020年9月7日
来源/作者:云南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