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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为何这么难

时间:2003/8/14 12:03:17|点击数:

南方网讯   据华西都市报消息,昨日(8月12日)从四川华西医院得知,一名肝硬化患者日前向医院提出“安乐死”要求,但被院方“断然拒绝”,理由是:事实无先例,法律无条文,这种要求无法满足。这名“寻死”男子是绵阳一中的语文教师唐昀,年仅33岁……( 〉〉详细内容 )

  中国拒绝“安乐死”的诸多原因

   据中国公众科技网消息,在“安乐死”的实施上,我国伦理界、法学界和政府均持谨慎态度。

  1993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谭盈科和其他10余名代表第一次提出“安乐死”议案,卫生部以条件尚不成熟为由拒绝;1994年3月,谭盈科等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提出为“安乐死”立法的议案,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安乐死’立法涉及到法律、医学和伦理学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1995年、1996年谭盈科等人大代表重提为“安乐死”立法,仍无结果。

  2002年,人代会上也有代表提出“安乐死”议案,一些代表推测,目前安乐死在我国仍不具备条件,死与生暂时还没有同等的权利:

  首先,在实践上安乐死违法。1986年6月28日陕西汉中人民医院主治大夫蒲连升应病人之及家属多次请求,下医嘱对病人夏素文执行安乐死。在这一国内首例安乐死事件中蒲连升被指控为谋杀。由于律师的雄辩和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介入,认为“患者并非冬眠灵所直接致死,查是冬眠灵加深了患者的昏迷,促进了患者的死亡”,被告才被判无罪。以此案为例,安乐死在我国一直被视为违法。

  其次,在伦理、法学理论和中国的民俗、文化上,专业人士坚持认为在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时机不成熟。“中国临终关怀与自愿安乐死协会”的发起及筹备人陈蕃教授和孙士杰教授认为,安乐死是一个逐步的漫长的过程。现在群众的认识还没有达到这样的高度,即便是知识分子都不一定能够认可这一观念,其他人就更不要说了。按传统的观念,人还没有咽气就把他弄死,这于伦理于良心都过不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胡云腾认为,安乐死立法和怎么实施是密切联系的。目前看来,我国无论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陈泽宪说,从我国的一些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现行的一些法律障碍来看,都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还有人认为,法律实现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安乐死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眼下尚无科学性的调查结果,比如上述网上安乐死民意调查的结果便难以认定。一旦法律付诸实践,就有极大的强迫性。安乐死立法后就像架在病人和亲属头上的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则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存的借口。

  安乐死立法在目前尚不可能有本质的突破。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人们需要安乐死。根据卫生部门的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接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是在极度痛苦中(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离开人世的。这100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只能“含痛死去”。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悄悄地选择安乐死而结束生命的,参与者一般是亲人和可信赖的医生。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名词解释:安乐死

  目前,有关安乐死的概念在学术界并不统一,现代的意义一般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在当前医疗的条件下,无法解决其痛苦,故在病者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医生用主动的对策,使他在无痛苦的状态之下结束其生命的一种方式。当然,现在还有一种名为由“医生协助的自杀”(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的自杀方式,虽然和安乐死稍有分别,因为导致死亡的最后阶段是由病人本人启动的,但其实质与主动安乐死并无分别,故一般认为应与安乐死相提并论。

  人人都有充分的生存权利,但究竟人有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利?人类如果身患了绝症,生活在极度的肉体和精神痛苦之中,亦因此而引致周围的人精神极度痛苦,在临终前有没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对於这问题,支持者和反对者都有,争论没完没了。(编辑:姜志)

文章出处:南方网

 

来源/作者:南方网